法律規定人死了小孩誰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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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人死了小孩誰撫養?

法律規定人死了小孩誰撫養?

第一,根據《民法通則》的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對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第三,根據現行的《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28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第29條:有負擔能力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

第35條: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第48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方死亡孩子的撫養費問題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撫養義務只存在於父母子女之間,一方死亡的孩子應當有在世的一方撫養,可以通過跟孩子的其他親人協商的方式取得補助,但除孩子父母外的其他親人與孩子之間均不成立撫養義務。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未成年的小孩子,是一定要有監護人的存在才能保障孩子的安全,因此,當父母都不在的情況下,一定要選擇對孩子成人有利的人來擔當,所以,我國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是特別注重的,孩子是必須要在沒有任何傷害的條件下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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