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欺騙撫養費約定過低 - 增加撫養費有哪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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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欺騙撫養費約定過低,增加撫養費有哪些法律依據?

撫養費是夫妻雙方離婚後為了保障孩子能夠健康生活所需要的費用,撫養費由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負擔,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撫養費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有法院根據法律和實際情況判決,因受欺騙撫養費約定過低的時候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要求提高撫養費標準。這是有法律支持的,小編對這一問題的法律依據進行了整理。

一、撫養費約定過低需提高的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醫療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時止。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小周作為徐女士的子女,徐女士離婚後仍負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小週年齡增長,生活地點和學習條件的變化,生活費和教育費用有所提高,其有權要求增加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二、增加或減少撫養費有哪些具體情況

對於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優先審查子女的實際需要,查明是否存在就學、醫療等方面費用支出的特殊情況,然後再來衡量雙方協議和支付能力。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適當提高撫養費:

1、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所需有明顯增加,撫養義務人能夠負擔的;

2、撫養義務人收入明顯增加,經濟狀況較原有水平有較大改善,原先撫養費標準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需求的。案例二的審理中,法官根據未成年子女患有兒童孤獨症,日常醫療及看護費用較高的事實,在非直接撫養方能夠承擔的範圍內,判決將撫養費增加。

對於要求減少撫養費的,則應優先考量雙方先前的協議,不輕易以承擔能力的變化來改變雙方先前達成的協議。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適當減少撫養費:

1、撫養義務人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水平;

2、撫養義務人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法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3、撫養義務人因違法犯罪被收監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判決或協議支付等。需要注意的是,撫養義務人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給付後,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原定的標準,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三、撫養費的給付標準

1、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考慮三個方面,即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然而法律上為了避免支付子女撫養費過低,無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發生,結合父母雙方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費的問題規定了較為詳細的標準: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隻三十。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免除子女撫養費的條件

1、由於長期疾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的一方,經查實確無力按照協議或判決支付子女撫養費,且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免除;

2、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一方,可以免除;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子女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義務的一方可以免除。

綜上所述,受欺騙撫養費約定過低的時候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利要求提高撫養費標準,法律對於這種情況也有相關的規定,撫養費是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撫養費的標準是由雙方約定的,不過隨着實際情況的改變撫養費的標準也是可以改變的,根據實際情況提高撫養費或者降低撫養費,撫養費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據相關法律標準約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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