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何辦理監護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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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何辦理監護人證明?

監護人制度在我們國家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種制度,監護人主要指的是對被監護人的生活以及財務方面的合法權益進行的監護,當然,在很多場合下是需要監護人證明的,正是因為這樣,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何辦理監護人證明?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何辦理監護人證明?

監護人證明需要在哪個部門開具?

國內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監護中常涉及相關事項有:監護人、監護權、監護人順序、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委託書、監護人委託書等。

監護人證明材料可由户籍所在村委會出具,但一定要加蓋當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讓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加蓋章。也就是説,在判斷和證明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身份時,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才有法律效力,村委會並不具備核查未成年人監護人身份的條件。因此監護證明需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蓋章才生效。

二、監護人證明需要準備的相關材料

辦理監護人證明需要攜帶的證明材料如下:

1、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如已經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供)、户口本;

2、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中國國內申請人提供: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或軍官證或中國護照)、户口本

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證、回鄉證(或台胞證),原國內居民提供户籍底冊、户籍註銷證明;

外國人提供:護照(原為中國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紙、户籍底冊、户籍註銷證明);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在我們國家監護人證明,它是指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監護方面的證明,是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會來進行出具的,出具證明的時候,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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