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變更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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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變更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監護人變更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能由於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一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資格;再如,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宜擔任監護人的;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三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條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

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申請變更監護人是指被申請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服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且又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起訴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被申請人的監護人。

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_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的規定,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申請變更監護人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條、第18條、第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的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區分申請變更監護人與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兩者的關係。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是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申請變更監護人是指被申請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服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且又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起訴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被申請人的監護人。兩者的主要區別是發生的事由不同。申請變更監護人的事由也可以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申請人同時要求撤銷監護人資格並變更監護人。

申請變更監護人是原監護人已經沒有能力履行監護責任或者原監護人已經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其他有監護資格的順位監護人有權申請變更監護人權利。在向法院提出申請時,應先與原監護人進行協商,填寫變更監護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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