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資格撤銷和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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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資格撤銷和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監護人資格撤銷和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3.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4.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5.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6.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申請變更監護人

申請變更監護人是指被申請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服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且又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起訴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被申請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能由於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一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的資格;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三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如果監護人不僅不承擔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等職責,還利用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從事不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相關事項,就可以由司法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內容撤銷或者變更監護人,其目的在於避免使未成年人的身心遭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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