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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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改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更改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變更。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有3種情況:

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二、監護人有哪些監護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三、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包括哪些?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滿足以上其中任何一點,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類似於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等這些都是可以依法申請更改監護人的,更改後的監護人也是需要依法承擔起監護職責的。其實,現實生活中可以更改監護人的情況是比較多的,問題的關鍵是多數可以擔任監護人的相關人不等根本就是事不關己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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