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什麼是單親監護人?
一、我國規定什麼是單親監護人?
長期與父親或者母親一方生活在一起的孩子,被稱為單親監護。
二、監護人的規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擔任監護人的人員有順序之分,但同一順序中擔任監護人的,並無人數限制,一人或數人均可。
三、監護人的分類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1、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於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沒有上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因為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都沒有能力對自身的人身和財產負責,所以我國也是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並規定監護人的相關職責,如果監護人沒有起到監護人的作用或者出現了不能繼續擔任監護人時,也是可以向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委會提出撤銷或者更改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