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意定監護人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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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意定監護人需要什麼條件?

我國的意定監護人需要什麼條件?

1、監護協議的被監護人在簽訂時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這就要求籤署人具有完全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夠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決定自己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負責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

2、意定監護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由於意定監護決定了被監護人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如不能採用書面形式,則很難保證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能夠實現,也難以保證自己的權益能夠得到保證。

3、意定監護的監護人也應該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這個監護人可以是近親屬、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簽署監護協議時約定的委託監護人尚未成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即便被監護人實際需要監護時,該約定的委託監護人仍然不能成為監護人。

4、意定監護協議書一定要進行有效公證,相比較於公民自己書寫或由律師代為書寫,經過公證處公證的意定監護聲明書,可以通過公證處錄音錄像等手段,用國家公信力最大限度的確保意定監護聲明書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異議。

意定監護人的辦理條件如下:

1、監護協議的被監護人在簽訂時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2、意定監護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3、意定監護的監護人也應該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4、意定監護協議書一定要進行有效公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擴展資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意定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想要變更監護人等情況,首先可以瞭解我國的監護的相關法律知識,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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