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權調解協議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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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權調解協議如何規定?

離婚撫養權調解協議如何規定?

1、本着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協議,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雙方自願達成一致即可。

2、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夫妻雙方為了避免因離婚而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產生的糾紛,那麼就會在離婚協議中對於孩子今後的撫養問題進行具體的約定。因為協議中涉及的主體是第三方即子女的權益問題,在約定撫養協議的內容時雙方應注意保護被撫養人的基本權益。關於撫養協議在簽訂時應注意以下相關內容。

一、關於撫養費的問題

1、撫養費的數額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這裏所謂的月總收入是指其一個月所獲得的固定報酬的總數,如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及其他的收入。特殊情況指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或者比如雙方收入懸殊很大,一方負擔較重,或生活難以維持,另一方就應適當提高比例,收入少的一方則可相應地降低比例。

2、給付撫養費的期限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1條和12條的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包括兩種:一種是對於未成年子女給付撫養費,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另一種是對成年子女給付撫養費,其法定條件包括兩個方面:

① 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需要被撫養;

② 父母具備負擔能力,即父母在維持自己的生活外還有承擔撫養義務的給付能力。

在離婚撫養權的協議當中,最基本的原則是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撫養條件。對於撫養費的支付以及金額等都需要在離婚協議當中作出規定。對於不予執行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強制執行,撫養費的收取按照父母的固定收入作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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