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怎麼樣申請剝奪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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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怎麼樣申請剝奪探視權?

探視權,意思是在離婚後撫養子女的父母的另一方享有的對子女的探視的權利,也可以叫做見面交往權。探視權可以充分地體現現代法律的人性化一面。但是也許在許多家庭中,夫妻離異後,獲得了子女扶養權的家長認為另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有害無益,於是希望可以剝奪另一方的探視權,以期望不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那麼該怎麼樣申請剝奪探視權呢?

一、瞭解探視權

探視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

二、剝奪探視權

要舉證證明女方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後,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在一般的情況下,子女的父母有了扶養權的另一方都是享有探視權的,畢竟父母雙方對子女的關愛對孩子的成長來説才是更有益的,但倘若是在特殊情況下,擁有探視權一方的家長與子女的見面、交流、互動或者是交往是對孩子存在不利影響甚至是危害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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