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意外死亡監護人需要付有哪些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兒童意外死亡監護人需要付有哪些責任

孩子是父母的希望,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中對這類孩子的相應保護權由父母進行執行。但在現實中,一些父母的疏忽大意,造成自己子女的意外死亡。那兒童意外死亡監護人需要付有哪些責任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相應的解答。

兒童意外死亡監護人需要付有哪些責任

父母因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而導致事故的發生,是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但是民事賠償的權利義務主體都是家長自己,因此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不會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考慮到這種情況的特殊性,實際上真正被追責的情況極少。

“作為家長,要受到怎樣的處罰雖然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心理上的痛苦是他們無論如何都逃脱不掉的,所以照看好孩子,是父母應盡的義務。

委託監護不論是全權委託或限權委託,委託人仍要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只有在確有過錯時,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因委託發生移轉,委託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為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人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可見,在委託監護的情形下,首先應當看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在有約定時從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委託監護時沒有約定責任承擔,則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在被委託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被委託人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後,監護人和受委託人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這類案件在我國的民事法律中有着較強的規定,規定這類案件的相關當事人富有主要責任,但是由於疏忽造成的,而案件中的受害者也是本人,我國對這類案件的相關監護人沒有具體的懲罰措施。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