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父母兒童監護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外祖父母兒童監護人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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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權嗎

對於這個問題更多要考慮的是倫理因素,如離婚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感、隱私、風俗習慣等。小編個人比較傾向於認為應當把探望權的主體擴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範圍。原因有三:

(一)探望權,是親權的自然延伸,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親權的重要組成主體。

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我們婚姻家庭中重要的家庭成員,本來孩子家庭破碎,他們就感覺到是失去了孫子女、外孫子女。加上,很多時候離婚的話,兩家的臉皮都撕破了,不排除直接撫養一方會阻止法律上沒有賦予探望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那對老人來説就太可憐了。

(二)為了權利義務的一致,尤其是父母一方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子女時。

我國法律還規定了,在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時候,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承擔起對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如果只增加了他們的義務規定,而無權利規定,承擔了撫養義務的他們卻得不到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保障,顯然是權利義務不一致的。

(三)最重要的,還是為了減少家庭破碎對未成年子女的傷害。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關心,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對婚姻家庭的和諧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疼愛可能絲毫不會亞於親父母。在父母忙於工作,甚至是父母一方已經死亡或者失去撫養能力時,通常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料未成年孩子,孩子可能更親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他們的探望權得不到保障,也許受傷最多的就是年幼心靈脆弱的孩子。

對於祖父、母的探視權問題,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不過我們一般認為對於父母的探視權是可以擴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方面的,而具體的對於祖父母這一邊的探視應該由父、母雙方來進一步的進行相關協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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