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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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一、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父母雙方離婚後,如果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

司法實踐中,撫養權一旦確實後,想要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是有一定難度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那麼,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呢?相關司法解釋對於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情形,一共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這是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中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一方無力撫養孩子,那麼只能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了。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在這個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變更孩子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

此種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父母離婚時,對於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週歲,過了幾年,超過十週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是個兜底條款,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時候並不能全部囊括,因為社會現實是複雜的也是在不斷髮展的,對於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二、變更撫養權需要收集提供哪些證據

申請變更子女撫養權一方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證據:

1、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説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5、如果對方經濟困難,不利於繼續撫養孩子的,可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

離婚家庭子女撫養問題的關鍵,在於怎樣保護子女的健康成長權,在處理這一問題上,應該説婚姻法充分的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其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自然在離婚之後,隨着客觀情形發生了變化,出於對子女利益的考慮,也是允許變更撫養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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