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工作撫養費怎麼辦 - 撫養權變更的情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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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工作撫養費怎麼辦?撫養權變更的情況是什麼?

一、沒工作撫養費怎麼辦

根據司法解釋,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減免子女撫養費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三、哪些是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情形

子女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是指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對其子女進行撫育和監護。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在夫妻離婚時,按照對子女成長有利的原則,子女會被判歸一方撫養。同樣,在夫妻離婚後子女未成年之前,當撫養的一方有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情況發生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綜上所述,撫養費是夫妻離婚之後一方支付給孩子的生活費,是法律規定父母雙方應該履行撫養義務的一種具體表現,對於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無力承擔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選擇對其名下的財產進行拍賣以支付所需要的費用,作為父母雙方對孩子的成長應該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應當積極的支付該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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