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的變更情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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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撫養費的情形:
(1)由於物價調整,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減少撫養費的情形: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照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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