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應從何時算起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6W

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應從何時算起

一、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應從何時算起?

子女的撫養費應當從夫妻分居後不與子共同女生活一方未實際支付子女撫養費之日起開始計算。婚姻期間夫妻任何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都可以要求其支付撫養費。故夫妻分居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實際支付撫養費時,就已經未承擔撫養義務,可以要求其支付撫養費了。

我國《婚姻法》第30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從合理性來看,雖然夫妻是共同共有人關係,但分居之後,雙方系各自負擔生活收支,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又未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實際上沒有盡撫養義務,若不計算這段期間的撫養費,對於需要撫養的子女及承擔了撫養義務的一方不公平。

法律上看,我國《婚姻法》對於撫養費的起算並無明文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該解釋可看出,婚姻期間夫妻任何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都可以要求其支付撫養費。故夫妻分居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實際支付撫養費時,就已經未承擔撫養義務,可以要求其支付撫養費了。

二、撫育費應該給多少

專家表示: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育費應該給到什麼時候?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 、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 尚在校就讀的。

3 、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以上規定,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户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範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離婚子女在成長期間是應當受到父母雙方的教育和生活照顧的,在成長期間所需要的費用和關愛是不可少的,撫養費不單單指的是生活費,其中還包括教育費、醫療費三項。法院在判處撫養權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也是按照實際情況的比例進行支付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