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離婚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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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離婚子女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相關內容僅規定了離婚子女撫養費怎麼算,並未就農村或城鎮又單獨規定,因此,無論是解決城鎮還是農村離婚子女撫養費問題,都是參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相關規定,下面,我們一起來具體瞭解下農村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算法和給付期限問題吧,希望對你有用。

一、農村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算法

農村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算法可以參考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依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計算子女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具體的計算方式為: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依據當地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農村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獨立生活時至。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法律只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財物折抵撫養費。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給付期限及方式,直接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子女今後的生活。因此,離婚時,應將他們明確地寫在民事判決書中。

延伸補充:

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從上文可知,農村離婚子女撫養的給付標準和給付期限等問題直接參照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即可,另外,在某些情況下,實際撫養子女一方或離婚子女可以直接請求未實際撫養子女一方增加撫養費,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歡迎你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盡快為你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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