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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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

未成年子女撫養權一般在父母手中,父母也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子女。但是在夫妻雙方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就只能在一方手中了,那麼此時該如何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對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些有關規定,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㈠、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

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②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③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④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㈡、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

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⑤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⑥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㈢、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㈣、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法律中的相關規定都是為了讓孩子擁有一個更為快樂,利於成長的環境來決定撫養權的。日後要是因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話,也是可以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作出變更的。如果大家對這類問題還有什麼疑惑,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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