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監護人帶小孩出國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不是監護人帶小孩出國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政策也在不斷的健全,會保障到每一位公民的權利,我國也是非常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要求必須有監護人進行保護,不是監護人帶小孩出國需要辦理什麼手續?按照要求,非監護人要辦理委託他人擔任臨時監護人的證件才可,下面就詳細介紹一下。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一個未成年人出國旅遊需要有父母的同意和陪同,如果沒有父母雙方或一方的陪同,父母就應當委託他人或有關組織單位派人陪同,從法律上講,這實際上是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指定旅遊期間的臨時監護人,委託代為監管未成年子女。

一、法律定義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分類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①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②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於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不是監護人帶小孩出國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因為未成年人及一些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能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負責,所以需要有監護人對其進行保護和監督,如果監護人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我們也可以申請撤銷及更換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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