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指定監護人不服應該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1W

對指定監護人不服應該怎麼辦?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遇到有些沒有自理能力的人,對於生活沒有自理能力的人我們的國家是規定着要有監護人的。對於監護人的選擇方式我們國家也有着相關的規定,但是我們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那麼就是對指定監護人不服應該怎麼辦呢?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實體法既然賦予被指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公民在不服指定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那麼在程序上就需要有處理此類案件的相應規定,否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權利就無法得到救濟。

司法實踐中,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認為指定並無不當的,裁定駁回起訴;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當送達起訴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我們注意,即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當適用什麼程序審理?從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訴訟請求的實質看,這種請求並不是要求解決與他人就監護權發生的權益之爭,而只是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不再是監護人的法律事實,且起訴時也不存在與之有爭議的對方當事人,所以,實踐中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應比照特別程序審理,雖然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此類案件適用特別程序。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對指定監護人不服的情況其實有很多,因為監護人有的時候是親屬直接來當,有的是法院的判決來當監護人,還有等等一些情況。我們國家對於這些情況的監護人不服的事情都有一些的規定,都會有相應的申請更換監護人的方式,所以説我們遇到問題的時候要查找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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