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母要求變更撫養權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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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要求變更撫養權可行嗎?

在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後,不管是協商一致離婚,還是通過起訴離婚,都要面對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在撫養權歸屬問題上,如果雙方存在意見分歧,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更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方。而很多孩子是由祖父母撫養,如果祖父母能給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那麼祖母要求變更撫養權可行嗎?下文為介紹了祖父母對於孩子撫養權的干預情況。

一、(外)祖父母能否要求撫養孩子

一般情況下,法院將子女判給父方或者母方撫養的,並非將子女判給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撫養,最終撫養子女的仍是父方或者母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只是協助進行撫養,不能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父母離婚時,父母雙方享有對子女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均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子女隨父方生活或者隨母方生活都是可以的。

只要離婚的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有撫養能力和條件,一般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不能直接要求撫養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僅可以要求協助進行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根據上述規定,下列情況可以作為將子女判給父方或者母方生活的優先條件,以有利於子女在其熟悉的生活環境中健康成長:

(一)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

(二)父母雙方均要求撫養子女;

(三)子女曾經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繼續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

應當明確的是,根據上述情況將子女判給父方或者母方撫養的,並非將子女判給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撫養,最終撫養子女的仍是父方或者母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只是協助進行撫養。

二、祖孫之間的法律關係

祖孫關係是指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一般情況下,子女由父母撫養,祖孫之間不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在特定條件下,祖孫之間也會產生撫養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承擔撫養義務的條件是:

(1)孫子女的父母雙方已經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確無能力撫養,或父母雙方均己喪失撫養能力;

(2)孫子女未成年,需要撫養;

(3)祖父母具有撫養孫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

以上三個條件須同時具備,才能產生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義務。我國《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許多家庭中,由於父母未盡到撫養義務,子女是在祖父母培養、撫育下長大成人的,只要教育得當,孩子均能健康成長。

按理來説,祖父母一般不會是孩子的監護人,那麼祖父母對於孩子撫養權的干預程度不高,在父母雙方爭取孩子撫養權時,祖父母不能直接的變更孩子撫養權,而只能幫助自己的子女來爭取撫養權。不過,在雙方父母都無力撫養孩子時,祖孫之間也會產生撫養義務,祖母要求變更撫養權在這時才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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