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夫要求變更撫養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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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前夫要求變更撫養權嗎

在夫妻進行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往往是雙方需要慎重考慮的,一般如果是在哺乳期或者年齡比較小的情況下都會判給母親撫養,那麼如果要求變更撫養權可以嗎?對於要求變更撫養權可以通過雙方協商進行,如果對方不願意進行協商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形式來進行變更。

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 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 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 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 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因為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於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係。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為,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父母離婚後,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對於子女的撫養權變更雙方最好慎重選擇,不要根據自己主觀意識來進行爭取,而是選擇一個更適合子女成長的環境來進行撫養,雙方可以就給對方更多的探視時間,這樣就不會為了撫養權而產生爭議,對子女也是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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