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己死亡對繼子有撫養的義務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現在二婚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漸的增加,繼父母子女的關係也就隨之增多,當然二婚的可能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其中有一種是原配死亡的情況,另一方再婚,當這種情況的時候,如果孩子的另一個直系血親也去世了的話,那麼對於孩子的繼父母的撫養問題困擾着很多人,那麼丈夫己死亡對繼子有撫養的義務嗎?

丈夫己死亡對繼子有撫養的義務嗎?

丈夫己死亡對繼子有撫養的義務嗎?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72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正確解讀這條規定,應當明白的是,繼父母與繼子女是沒有撫養與贍養的法定義務。但是,如果繼父或繼母自願撫養教育繼子女多年,依法能認定存在撫養關係的,那麼可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相關權利義務規定。即便繼父或繼母原先撫養繼子女多年,後來因各種原因而不願意再繼續撫養,也不違法。因此,從法律上説,陸某沒有撫養繼女阿萍的法定義務。如果考慮到再嫁而不願意再撫養繼女,陸某的做法不違法。

《民法典》第1074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1075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法律的這兩條規定,明確地告訴我們,孩子的父母對孩子負有撫養義務,父母去世後,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依法要撫養孫子女或外孫子女。而叔伯姑姑以及舅舅姨媽等,對侄子女或外甥是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的。因此,阿萍的親叔叔如果不願意撫養侄女,則不能強制他履行撫養義務。如果阿萍有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可考慮隨他們生活。

可見如果情況特殊,且繼子女有其他的撫養人的話,那麼是可以考慮不撫養的,但是如果沒有其他的撫養人的話,那麼還是需要撫養的。

其實根據我國法律適當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來説的話,當丈夫己死亡對繼子有撫養的義務嗎,其實如果孩子沒有其他可以成為他的撫養人的人的話,那麼這個繼父母是一定要對該孩子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的,當然如果有有能力撫養的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的話,那麼是可以給爺爺奶奶撫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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