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撫養權歸女方户口跟男方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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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撫養權歸女方户口跟男方可以嗎?

離婚後撫養權歸女方户口跟男方可以嗎

可以;

按照我國户籍管理規定,小孩的户口可隨父母任一方

夫妻離婚後孩子的户口一般由以下幾種解決方式:

(一) 誰擁有孩子撫養權,誰就有孩子的户口;

(二) 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可由父母代為辦理户口遷移;

(三) 如果孩子已經成年,可以自己去辦理户口遷移;

(四) 年滿18週歲,可單獨立户,持户口本、身份證到公安機關單獨辦理手續;

沒有撫養權不能上户口,要上户口除非去做撫養權變更。

二、撫養權的法律條款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夫妻離婚之後,那麼撫養權是可以跟父母其中的一方的,但對於孩子的户口就需要雙方來進行協商,任何一方都可以跟,但是以後不管是辦孩子的任何的事情都需要到有户口的那一方去辦理,因此,一定要商量一個對自己也對孩子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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