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撫養費再要法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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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撫養費再要法院怎麼判?

一、 放棄撫養費再要法院怎麼判?

1、法院訴訟過程中,一方自願放棄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的,之後,不能再另行提出支付撫養費的要求。

2、如果現在的情況與訴訟時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本人與孩子生活陷入困境時,可以另行提出支付撫養費的要求。特殊情況包括:自己收入無法維持與孩子的基本生活;因生病等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等。

二、子女撫養費的承擔方式

1、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三、支付標準

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有關子女撫養費的具體情況,首先應當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一方在爭奪撫養權的過程中放棄撫養費的,但後期發現子女撫養的過程中存在無力支付相關費用的, 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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