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中的撫養人分為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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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贈撫養協議中的撫養人分為哪些類型?

遺贈撫養協議中的撫養人分為哪些類型

1、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2、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解除條件是什麼?

1、雙方協商同意,致協議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 (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三、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4、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由此可見,在遺贈撫養協議中,撫養人也並不見得必須是自然人的,農村有一部分孤寡老人,沒有父母,沒有兄弟姐妹,也沒有子女和配偶的情況下,就可以和集體籤一份遺贈撫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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