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包含哪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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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包含哪些費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撫養費的內容也很容易理解,都是大白話。生活費很好理解,這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均生活水平來確定的,上海就高,西部地區就低,起訴離婚要求撫養費都會有標準的,直接套用就可以。

教育費就是讀書錢。這裏提醒一句,讀大學時如果孩子已經成年了,是可以不支付教育費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成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醫療費就是看病的錢。如果子女治療疾病是一個長期過程,隨着醫療費用的增加,是可以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的支出,這一點在下文會繼續講解。

撫養費是可以增加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婚姻法》《收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體規定。簡述如下:

一、哺乳期的嬰兒隨母親生活,無特殊情況禁止變更撫養權。母親有傳染病或者虐嬰行為危害嬰兒幼兒生存權利的,只能臨時變更監護關係。

二、2週歲以下的幼兒隨母親生活。

生父、繼父負責承擔供給撫育費義務,無法定事由,不得以支付了撫養費為由變更撫養權。

三、2週歲以上至10週歲以下兒童,在有利於保護兒童人身、財產、生活環境安全前提下。有夫妻共同撫養權、夫妻共同收養權的一方舉證送小孩讀書的《小學生教育發展情況手冊》,證實小孩繼續跟隨其生活是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的優先撫養。

無夫妻共同收養權的另一方,只能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拒付撫養費的,由法院裁定中止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並強制執行支付撫養費。法院執結的撫養費證實被執行人沒有支付過小孩出生至訴訟變更撫養權以前的生活費,明顯是不利於小孩生存的行為,被執行人現支付小孩出生至訴訟變更撫養權的生活費給與小孩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四、10週歲以上的少年人,由其自主選擇隨父或隨母生活。經10週歲以上子女確定隨父(生父、繼父、養父)或隨母后,法院不再變更撫養權。

五、與嬰兒、兒童、少年、未成年青年、成年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暴力傷害子女、拒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直接危害子女健康生存的,由法院判決變更監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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