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上貨物損失賠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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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上貨物損失賠償依據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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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失賠償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是指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而不能修復的,以及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折價進行賠償。直接的財產損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侵害同時受到的財產侵害,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在不能恢復原狀的情形下,應該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民法通則》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傷害可獲得必要的賠償外,還可因其直接的財產損失而要求賠償。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可見,財產受到損害,恢復原狀為第一位的救濟,恢復原狀不能的,可以採用賠償損失作為第二位的救濟。同樣,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的,首要的救濟應當是恢復原狀,惟有恢復原狀不能時,採用折價賠償的方式予以補救。這裏的折價賠償應當以受損壞的財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其計算公式為: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 = 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在不符合規定情形的時候,若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自行處理的話,則處理的結果也是無效的。對於一些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法律中明確規定要由公安交警大隊進行處理,該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就要進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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