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女方再婚孩子撫養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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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女方再婚孩子撫養權嗎

變更女方再婚孩子撫養權嗎

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協議不成的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孩子的撫養權進行變更。

撫養權的變更,離婚之後子女撫養權的變更,一是雙方協商解決變更,另外一種就是雙方無法協議的時候,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予以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撫養權變更到哪去辦理?

夫妻離婚之後在任何的時間之內,一方或者是雙方的情況或者是撫養能力發生比較大的變化,都可以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就即便子女撫養權有兩種方式,一是男女雙方協商一致制定的《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二是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

在男女雙方意見一致的情況下,相比較於法院起訴需要走的法律程序,變更撫養權最快的方式就是雙方協議變更。由於户籍管理部門在辦理户口遷移的時候對於提交的材料審查都十分的嚴格,不認可單獨的《子女撫養變更協議》,所以需要辦理《子女撫養變更協議》公證。辦理子女撫養變更公證,只需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制定《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然後到公證處申請公證就可以。

而當一方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而另一方不同意時,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即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人民法院審理撫養權糾紛問題時,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因此,符合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的任一情形的都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

撫養權的變更會出現一定的實際問題,所以有關的當事人要注意其中的真實情況,但是事實往往相反,因此自己要積極的進行權益的申訴,即使是有關的當事人雙方並不能友好的協商,法律手段的維權是較為有意義的,因此自己要學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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