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變更子女撫養權 - 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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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相關規定,可以作為參考:

怎樣變更子女撫養權,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第十五條、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首先,問題解決最基礎、最平和的方式,就是雙方協商。曾經的夫妻關係走到了陌路,但是子女關係依舊是一種牽絆,人是感情動物,為了子女成長,協商是將傷害降到最小的手段,不會動用太多金錢,也不會盡人皆知,理應是首選方式。

其次,從法律實際參考,考慮到較大多數的離婚後男女雙方現狀,法律提供了訴訟方式解決這一問題。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要向法院提交身份證、户口本、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最重要的是,在起訴之前,就要注意相關證據的整理,在準備提起訴訟時就要收集相關證據,闡述己方條件的優越之處,體現對方在撫養子女上的劣勢,為勝訴打下堅實的基礎。

訴訟解決,人民法院會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作出判決,對子女撫養問題進行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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