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未婚先孕寶寶歸誰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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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未婚先孕寶寶歸誰撫養權?

一直以來,在我們國家離婚案件當中,之所以雙方當事人不能夠達成一致,需要到法院來進行判決的狀況下,都是因為關於孩子撫養權問題,或者財產分割不到位的問題,撫養權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人想要清楚瞭解一下,法律規定未婚先孕寶寶歸誰撫養權?

一、法律規定未婚先孕寶寶歸誰撫養權?

子女撫養權判歸男方的情況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如女方有遺棄、虐待子女行為,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女方經濟能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男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隨男方生活。

3、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二、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同樣這裏的其他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男方照顧孫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7)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二)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係之訴的情況出現如下情況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係之訴: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孩子的撫養權確定在我國婚姻法學當中是有着明確的原則的,比如説一般情況下,孩子比較小,兩週歲以下都是跟隨母親一起生活的,當然也存在着特殊情況,需要根據男方一起生活,比如説女方患有久治不病的傳染性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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