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歸誰 - 怎麼處理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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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孩子歸誰,怎麼處理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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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的時候,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那麼此時需要對子女的撫養權等問題做出處理。不過很多人不清楚,夫妻離婚孩子歸誰?一般情況下是由夫妻協商確定的,而要是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則可以由法官判決。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夫妻離婚孩子歸誰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這樣的話,離婚怎麼判孩子?法院會參照以下幾種情況綜合判斷: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根據雙方自願。

(五)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二、孩子的撫養費如何計算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對於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經過上文的講解,大家應該知道要是夫妻無法就孩子撫養權做出協商的話,那麼法官通常是看哪一方的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從而做出撫養權的判決。關於夫妻離婚孩子歸誰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了,要是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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