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自願變更子女撫養需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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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自願變更子女撫養需要公證

雙方自願變更子女撫養需要公證嗎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均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子女歸一方撫養,如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因此,離婚後的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變更的,需要簽訂一份《變更撫養權協議》。由於先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已在婚姻登記部門備案,《變更撫養權協議》是對《離婚協議書》內容的重大修改,另外,變更撫養權屬於重大人身關係變更,有關部門出於謹慎,故要求該對離婚男女之間簽訂的《變更撫養權協議》辦理公證。

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是撫養條件和能力發生變化。 撫養條件和能力發生變化有下面四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子女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雙方離婚後,在不影響孩子生活的情況下,可以協商輪流撫養。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子女撫養權的變更在法律程序上是需要自己進行公正,所以自己需要留意此類問題,因為涉及雙方的利益,即使是友好的協商解決,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需要有關的法律進行良好的維繫,但是生活中有關的當事人就會忽視自己的合理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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