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自願離婚 - 但對子女撫養問題未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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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自願離婚 但對子女撫養問題未達成協議的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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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單位工傷保險待遇達成協議後是否可以反悔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協議已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認可該協議的效力。
勞動者主張協議約定的標準低於法定標準,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補差的,應告知其就協議的效力另行起訴。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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