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定監護人 - 哪些是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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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定監護人,哪些是法定監護人

對於未成年人及一些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他們需要專人的照顧及監護。我國法律為保障他們的利益設置了“法定監護人”。那麼什麼是法定監護人?他們又需要如何來監護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呢?本站將針對這個問題為各位解答。

一、什麼是法定監護人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二、哪些人是法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依照通則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

以上就是本站對於這一問題的解答。未成年人及成年精神病人是弱勢羣體,需要專人的監護以及法律的保護。監護是一項義務,更是一項責任。作為法定監護人必須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與義務,否則法律會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罰。如果您還有關於法定監護人的更多問題,可以諮詢本站,我們的律師將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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