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法定監護人監護權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一、剝奪法定監護人監護權的情況有哪些?

剝奪法定監護人監護權的情形有哪些?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就算夫妻雙方離異,其監護權人的地位不會受婚姻解除的影響。但是,作為監護人的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有對未成年人明顯不利的行為的,法院可以剝奪其監護人的資格。在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時,未成年人的其他近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

當前的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二、如何變更監護權?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綜上所述,孩子的父母的法定監護人,如果其產生有損孩子身心健康的行為,或者遺棄孩子,超過六個月沒有盡到監護義務,或者父母失去監護能力,比如患上精神病等,其它親屬都可以提出變更監護,法院會指定合適的人選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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