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數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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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數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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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來講,此時需要支付給子女一定數額的撫養費,這也是履行自己撫養義務的一種表現。當然,現實中,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數額也是比較重要的內容。那到底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該給多少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數額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中指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期限

離婚後撫養費要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止。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子女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子女撫養費。已滿18週歲尚未獨立生活的

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然須給付撫養費:屬於尚在學校接受高中教育以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

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關於教育費的負擔,在我國國情下,子女年滿18,雖已成人,但尚在各類學校就讀,一時無法工作,無法自己養活自己的情況,這時家長只要還有負擔能力,就應該繼續負擔必要的教育費,該孩子完成學業。但如果父母確實沒有給付能力,孩子又已經年滿18週歲,子女要求父母必須給付自己上大學的費用,是不合理的,因為在我國條件下,這不是父母的法定義務。

相關法律中有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而這並不會受到父母離婚的影響,當然要是有證據證明子女是一方與他人所生的,那麼此時另一方是可以不用支付撫養費的。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數額時,需要參考的因素較多,由此導致不同家庭中,需要支付的撫養費數額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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