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人可指定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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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是民事法律關係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方面不太正常,沒有辦法獨立行使民事能力的人都是需要有監護人的,這個監護人可以是法定監護人,例如妻子,兒女等等,當然也可以是指定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是其他符合監護條件的人都可以成為監護人。那麼這個監護人依法只能是一個人嗎?可不可以有多個人組成的?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

指定監護人可指定幾人?

指定監護人可指定幾人?

指定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如果是人民法院要指定監護人的話,是要按照順序來制定的。首先是父母,配偶,子女這樣的第一順序人,其次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種第二順位的監護人。

2.在指定監護人的指定範圍當中是存在着一定次序的,如果上文所説的第一順位的監護人能夠監護的話,就按照這樣的方式來進行決定。如果第一順位的監護人不能夠監護,或者是不應該監護的話,就可以順位到第二順位的監護人。

3.以上是指定監護人可以選擇的範圍。在整個規定當中並沒有説監護人必須只能指定一個人,也就是説在監護人指定的時候,可以是同一順序當中的多個人。

4.例如,如果排在第一梯隊的繼承人可以指定的話,可以同時指定父母二人為監護人,或者是第二檔次當中的兄弟姐妹,可以指定兄和姐兩個人為監護人,這都是不違反民法上規定的,可以依法的行使監護權。

5.在監護權的制定過程當中要注意,如果監護人本身已經具有了一定識別能力的話,那麼要尊重他本身的意願,例如十歲的孩子就可以在父母爭奪撫養權的時候自己表明想要跟誰生活,法院也會聽取這樣的考量,那麼在其他的監護權指定案件當中也可以使用這樣的原則。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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