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變更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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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中,父母離婚,孩子的監護權在達到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更改。而更改監護權就必須遵守一定的司法程序,即監護權變更法律程序。

監護權變更法律程序

第一,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條件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監護人必須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我國民法典針對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權力與義務就有以下規定:

1、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職責,惡意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時,監護人必須承擔責任,進行賠償。

2、在一些情節下,人民法院有權接受相關人員或者相關單位對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和請求。

在此法律背景下,對於離婚夫婦的兒女監護權的變更又有以下條件。

(1)現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即監護人出現身體殘疾,精神疾病等。

(2)監護人沒有依法履行監護權,也就是説,監護人擁有對被監護人執行監護權的能力,卻沒有履行職責。

(3)失去監護人。即監護人死亡,另一方有效監護人可依法變更監護權。

父母離婚,孩子監護權同時受法律保護,即監護人一旦被指定,在沒有法律的介入允許的條件下,任何人沒有權利擅自將孩子監護權轉讓。並且,在子女跟隨擁有監護權的一方生活的同時,監護人不得剝奪另一方的探視權,執行監護權利和義務。

第二,監護權變更的程序

在監護人違反法律規定的對監護人的監護職責義務的前提下,相關部門可受理並進行變更監護權。

首先,需要相關單位,部門或者個人提出變更孩子監護權的訴訟請求。提出對象必須是與孩子密切相關的組織或者親屬。提出訴訟請求方一定要收集好現有監護人對孩子監護不力或者沒有履行監護職責等的證據。

因為在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前,相關司法機關必須對監護人對孩子監護的不足之處進行明確認定。

然後考察另一監護人對孩子監護能力。

最後以孩子健康成長為基本原則,做出最終的監護權變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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