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撫養子女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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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撫養子女是如何規定的

一、同居撫養子女是如何規定的

1、兩週歲以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週歲以後的子女由誰撫養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二、同居關係的性質和同居關係的解除

1、同居關係的性質。

同居是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二人之間穩定的包括性生活在內的共同生活。

同居包括三個構成要件:

1、同居的主體是一男一女;

2、需要有包括性生活在內共同生活;

3、男女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

4、關於同居關係的性質,不可一概而論。如果同居的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結婚,二人的同居關係雖然不為法律所提倡,但是也沒有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麼是合法的。非法的同居關係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這種情況已經侵害了配偶合法的權益,也是我國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同居關係解除後如果想要撫養子女那麼就要看雙方的條件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是其中一方因為做了絕育手術或者是已經喪失了生育能力的那麼就會優先考慮。如果是子女隨着一方生活時間較長並且已經習慣了該生活環境也是會遵循對子女健康的環境來進行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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