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協議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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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監護權協議怎麼寫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具由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資格的人,按順序擁有法定監護權:第一順序為父母;第二順序為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順序兄、姐;第四順序為其他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局同意,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比如父母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兄、姐之間,其他個人或組織之間。可以通過協商,並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確定監護人。監護權協議中,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必須合法有效,同時針對監護權的相關約定要明確,比如監護權的承擔、監護職責的負擔、撫養費的給付、探望權的行使以及撤銷監護權解除協議等情形的具體約定。要特別注意,指定監護的,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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