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子女撫養權怎麼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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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中子女撫養權怎麼寫好?

離婚協議中子女撫養權怎麼寫好?

1、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2、撫養費的數額、撫養費支付方式以及撫養費發生變更的處理辦法;

3、探視權的規定;

4、其他約定事項。

二、撫養權的注意事項

1、子女的撫養費包括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2、撫養費具體數額的確定:(最高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撫育費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撫養費給付方式:

1、一次性給付;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

4、關於撫養費的變更條款: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協議一般是由雙方當事人來進行協商,而以於涉及到撫養權的問題在寫的時候就要明確撫養權歸屬,以及撫養費的金額,如果以後存在撫養費用不夠的話,那麼也要註明清楚是可以依法的進行增加從而保障到孩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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