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能力人的監護人由誰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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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民事能力人的監護人由誰擔任?

無民事能力人的監護人由誰擔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如果對監護權有任何爭議,則應在近親中指定由精神病人的單位或居住地委員會或村委會負責。對指定人員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有關無民事能力人員的監護人在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在對監護人進行認定時,必須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也可以由司法機關或者村居委會的相關人員在調查後,指定監護人來履行監護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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