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監護人由誰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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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監護人由誰來擔任

一、老年人監護人由誰來擔任?

老人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的話,那麼按照法律規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作為其監護人的。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設立的方式

1、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的監護。

2、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沒有法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單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監護人的監護。所謂有關單位,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組織只能在被監護人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對有關組織的指定有裁決權或最終指定權。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監護人近親屬中指定,如果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依法不能擔任監護人時,也可在有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中指定。

人民法院對有關訴訟可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3、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以遺囑方式選定監護人的監護。我國現行法律對此種監護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予以承認。但這種遺囑應符合下列條件:立遺囑人須是被監護人後死的父母;立遺囑人須享有親權;遺囑的內容和訂立程序皆須合法。

4、約定監護

約定監護,是指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由其中一個或數人行使監護職責的監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但是,如果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以規避法律、推脱責任為目的而約定的,該約定無效,仍應由有監護資格的人負監護責任。

老年人監護人的這種概念是不太準確的,法律上監護人就是專門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進行照看的,而老年人在到了一定的年紀後,無論老年人自己有沒有經濟收入,其實兒女們都是應該承擔起贍養的義務的。所以,兒女們是老年人的贍養人,父母如果都出現了精神痴呆的這種情況,自然也是由子女來照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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