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是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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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是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  

怎樣是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

對於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惡意遺棄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必須承擔的義務。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這裏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監護人的撫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三、關於離婚孩子撫養費的給付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這就是説,男女雙方離婚後,可以要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在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的問題上,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①子女的實際需要;②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①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②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對於離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方式,可採用一次性給付,也可採用分期按期支付;對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父母一般都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即使父母雙方離婚了父母關係不應該離婚而進行改變,那麼雙方之間的監護責任也沒有進行改變,無論是有無撫養權的地方都需要履行好自己的撫養義務,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應該認真進行責任的照護未成年人。而無撫養義務的需要按時繳納相關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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