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盡到撫養義務起訴狀需要的證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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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盡到撫養義務起訴狀需要的證據包括什麼?

沒盡到撫養義務起訴狀需要的證據包括什麼?

起訴未盡撫養義務需要如下證據:

1、主體資格的相關證據,例如,本人身份證、户口簿、出生證等;

2、撫養人具有撫養能力的相關證據,例如,撫養人的工資證明、基本消費水平等;

3、撫養人未盡撫養義務的相關證據;

4、其他證據。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必須承擔。這裏的“子女”包括養子女。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時候,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用。父母拒不負擔的,子女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撫養費的訴訟。

從子女出生時開始,到子女達到成年年齡乃至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為止,父母均承擔撫養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由於在現實中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法律和社會公力不必過多幹預或介入。但是,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個人對於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選擇不去行使。

二、如何解決撫養權歸屬問題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我國的孩子撫養權糾紛中,首先撫養義務是父母不可放棄的,法律上規定這是一種強制性義務。這種問題是如果與其父母商量不果,可以向法院申訴,通過法律來解決。但是義務作為具有一定強制性和羈束性的法律規定,個人是不能自行處置的。因此,撫養義務是不能放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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