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姑侄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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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姑侄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一、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姑侄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姑侄財產分配時,可以不分給姑姑,若是民事主體沒有盡到贍養的義務,那麼也是不可以分得姑姑的遺產的。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時,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人民法院應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

二、遺囑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

遺囑繼承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於法定繼承,低於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

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首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因為只有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於遺囑人死亡。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資格。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

三、遺贈的遺產分配原則

遺贈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符合法律行為一般要件,還要符合民法典的特別規定。一個有效的遺贈須具備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須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

欲使遺贈發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四、遺贈扶養協議的遺產分配原則

(一)受扶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受扶養人享有依協議請求扶養人扶養和接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承擔在世時妥善管理遺贈財產、不處分遺贈財產並將其轉移給扶養人的義務。

(二)扶養人的權利義務

扶養人享有在遺贈人死後取得遺贈財產的權利;承擔扶養照顧遺贈人,並在遺贈人死亡後將其安葬的義務。

姑侄財產分配並不存在平均分配的原則,這是由於此種情形下的親戚關係比較淡,故而若是一方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或者是另一方沒有盡到贍養的義務的,此時都有可能不能參與財產的分配。當然若是對方願意給一部分財產給對方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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