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16歲後兒子的撫養權歸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已滿十六週歲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應該現有父母雙方先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到法院起訴離婚,法官根據孩子的意願以及雙方具體情況做出判決。

離婚後16歲後兒子的撫養權歸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1、第一個年齡段是“兩週歲以內的子女”,法律規定“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法律只是規定了一般情況下是由母親撫養。現實中會存在特殊情況,比如母親此時患有重疾,母親無力照顧孩子另外,現在放開二胎政策,二孩家庭越來越多,以前法官在判決時更多的會平衡父母雙方的利益,一人撫養一個,但《民法典》中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強調以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除了物質利益,孩子的精神利益也非常重要,因此以後在此類案件中,兩個孩子判給一方撫養的判決可能會越來越多,以上都應該是法官衡量的標準。或者母親患有精神疾病,孩子與其一起生可能會對孩子造成嚴重傷害。此時,子女不宜由母親撫養。

2、第二個年齡段是“已滿兩週歲、未滿八週歲的子女”,法律規定“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來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改變了以往可能還會考慮父母雙方利益的做法,完全站在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那如何體現“最有利”這一原則呢?法官裁判時會對父母雙方的情況進行比較,比如是否有穩定的居住環境和經濟條件讓子女生活無憂、是否具有正確的教育理念、是否有良好的品行、有無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不良嗜好和言行、是否有家庭暴力傾向、老人幫助照顧未成年子女的參與度等,以上都應該是法官衡量的標準。另外,現在放開二胎政策,二孩家庭越來越多,以前法官在判決時更多的會平衡父母雙方的利益,一人撫養一個的判決居多,但《民法典》中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強調以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除了考慮物質利益,孩子的精神利益也非常重要。

3、第三個年齡段是“已滿八週歲的子女”,法律規定“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也就是説,當父母無法協商孩子撫養權歸屬時,要讓未成年人自己向法官表達自己內心的真實願望,因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父母離婚產生的影響,已經有了識別、判斷的能力,可以自己獨立做出更願與誰一起生活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意願將是法官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依據。

根據《民法典》規定可知,關於16歲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如果父母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此時孩子的意願是決定撫養權歸屬問題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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