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的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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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後的監護人是誰?

夫妻離婚後的監護人是誰

父母是未成年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即是夫妻離婚,除非有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監護權的行為的,父母依舊是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不會因為離婚就取消監護資格的。但通常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跟隨擁有撫養權的一方走。即哪一方擁有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則就相對的擁有了監護權,成為法定監護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上述三種法定監護人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根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組織等關係的遠近而確定的。《民法通則》第16條中關於這種法定監護人可擔任人員的排列順序,應當視為擔任監護人的先後順序。只要前一順序有人可作為監護人,後一順序的人就不能擔任監護人。

二、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保證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對財產的處理還有所欠缺,監護人可以依法對其進行管理,必要時可以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為保證被監護人健康成長,監護人必須負責其教育工作。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被監護人在外行為可以説與監護人的照顧息息相關,根據民法規定,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引起的民事責任。

對於因為離婚而失去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在平時履行監護職責的過程中當然不像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那樣,但是,事關被監護人的一些事情如果需要提供監護人的意見,當然不是有孩子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能單獨決定的。孩子的監護人以及父母所擁有的法定監護權,不會因為離婚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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