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對孩子探視權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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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對孩子探視權包括哪些

父母離婚後對孩子探視權包括哪些

父母離婚後對孩子的探視權包括哪些?有經常看望孩子的權利,對孩子經濟上撫養的權利,這樣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離婚後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小。使孩子不至於在心理上留下陰影。探望的時間可以協商,原則上不影響雙方正常生活。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

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

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

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5)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

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雖然父母離婚後探視權包括哪些,雙方都有權利繼續撫養孩子,但是或多或少對孩子還是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奉勸天下愛孩子的父母,對於離婚這個嚴肅的問題,造成傷害的不僅是孩子,還有雙方家庭。對自身也是一種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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